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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部分物业私设停车位 小区公共收益应归业主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9 14:13:00 发布人:runinfos
  市物业管理协会:这一做法应事先征求业主意见,经物价部门审批,所得收益减去物业管理成本后,归属全体业主

  记者随着汽车数量的迅猛增长和停车位资源的日趋紧张,不少物业公司都采取了划设路面停车位的方式来缓解停车难。连日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此举在促进停车秩序规范的同时,也产生了停车位划设不规范以及收费去向不够透明等问题。

  现象:物业“圈占”人行道收费

  昨天下午4时,记者来到位于松柏路与莲岳路交叉处的松柏大厦和新华大厦。两栋大厦前面的人行道上都划满了停车位并停满了车。松柏大厦楼下竖立着一块标注有“停车收费”字样的牌子,并设置了道闸和岗亭,两名保安坐在岗亭里,负责收取停车费;新华大厦楼下有一张停车收费价目表,一名保安站在大厦门口,负责收取停车费。

  今年7月份,在市城管办组织的巡查中,松柏大厦和新华大厦两家物业管理处被认定为非法占用人行道超范围收取停车费。同时被指出存在非法收取停车费现象的还有厦门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但一个月过去了,从现场情况来看,松柏大厦和新华大厦两家物业管理处并没有进行整改。

  对此,新华大厦物业管理处说,当时他们只是接到了口头整改通知,而且他们的停车收费已经取得了物价部门的审批;松柏大厦物业管理处则说,因为一开始先有盲道建设占用了松柏大厦红线图内的路面,且有派出所的一个治安岗亭设置在大厦楼下人行道上,导致盲道难以改建到人行道上,为了不堵塞盲道,在设置停车位时,物业方面只好超出红线图,占用了人行道。

  说法:公共收益应规范透明

  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林昆明说,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设立收费停车位,应事先征求业主意见,然后经物价部门审批。更不能越过红线图超范围收取停车费。此外,与停车收费性质相似的还有广告公司为设立在小区的楼宇电视、电梯广告等支付的租金等,这些收入减去物业管理成本后,即为公共收益,归属全体业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但这里也有个问题——现在许多业主弄不清楚这些钱的去向。对此,松柏一家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也承认:“在这方面,不少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的确不够规范,深圳业界在这方面做得相对较好”。林昆明认为,就厦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做法总体上比较规范,但也不排除一些做法不够合理。甚至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还没取得资质就“匆匆上岗”了。

  林昆明表示,要使公共收益做到规范透明其实并不复杂,关键是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以及业主等各方面都要严格遵循《物业管理条例》,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则都应履行好职责,坚持向业主公布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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